一般购买条款和条件
1一般应用范围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除非经双方书面协议明确修改,否则辉门公司(以下称为“辉门”)的这些采购条款和条件(以下称为“辉门条款和条件”)将仅适用于本公司。辉门不接受任何供应商(以下均称为“供应商”)偏离或违背辉门的条款和条件,除非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应用已经过辉门的明确书面批准。即使辉门知道供应商的条款和条件偏离了辉门的条款和条件,如果辉门接受供应商的交付产品和/或支付了发票,则辉门的条款和条件也将适用此情况。辉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将在未来某个时间点签订的向辉门供应货物、工程、材料或服务(统称为“货物”)的每一个单独的协议,并且该条款和条件将在合同谈判开始时予以应用。
2.签订协议
2.1 对辉门有约束力的协议应以辉门提交的书面订单的内容为基础。供应商有义务不迟于辉门寄出订单后10天内立即签署并返回订单。除非辉门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否则辉门将不受其订单的任何修改的约束。如果未能满足及时签署、返回订单且无修改的要求,辉门有权取消相关订单。若供应商未能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却仍将货物装运至辉门,则供应商被视为已接受订单条款及辉门条款和条件。
2.2 供应商有义务在其报价中就辉门询价信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瑕疵或缺陷通知辉门,尤其是要指出产品责任法、环境法规定、事故预防要求、技术标准、获得正式许可、批准或执照的义务(如有)项下的,或者特别是技术条款中的最新要求。供应商将详细说明相关产品信息,时间不迟于交付期,且无需进一步请求。辉门对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的批准不会免除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供应商责任。
2.3 贸易条款将根据巴黎国际商会发布的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予以解释。
3审计、质量管理、测试、流程变更
3.1 在开始与辉门开展业务之前, 供应商先要接受一个质量考核,这种审核应包括辉门全球采购团队成员对供应商工厂的现场审查。如果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不合格考核项,则辉门将发出有关该情况的书面通知,而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四(14)天内,向辉门提供书面回复,提出任何纠正措施。
3.2 供应商必须确保其质量保证体系符合ISO 9001或IATF 16949(适用于零件或材料供应商)或辉门可能要求的类似法规。供应商不得将好的审核结果作为限制其责任的手段。供应商承认辉门已通过 IATF 16949 标准认证,并同意应辉门请求合理采取措施,协助辉门维持其认证。在合理的营业时间内及提前至少两 (2) 天予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辉门及其客户有权检查供应商的工厂,对其供应的货物进行质量审核。供应商同意参与所有辉门供应商质量和开发计划并执行建议的结果。
3.3 供应商同意按照提供的任何采购规格处理和包装所有货物。应辉门要求,在交付任何全新或更换的货物之前,供应商应向辉门提供样品,以供检查和测试。采购规格或样品获得批准后,未经辉门书面批准,不得对功能、外观、特点、材料或生产方法或工艺修改、制造地点、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进行任何变更。辉门对样品的最终批准不应影响供应商对货物的任何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3.4 供应商已经审查并且应该遵守“供应商要求手册”(“手册”)和“限制物质手册”(“标准”)中定义的辉门质量体系要求,两份文件都载于 www.fmmotorparts.com (从主页上,选择"供应商" 标签,然后选择 "采购政策" 链接),以及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额外要求。供应商承认并了解,《手册》和《标准》可能会定期更新、修订和修改,且供应商有义务始终遵守《手册》和《标准》。
4.交货、风险转移、运输、交货验收
4.1 交货日期应为辉门指定的日期。双方同意如供应商一旦没按期交货或发货,除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外,买方另有权取消没能按时交货/发货的订单而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利在第三方处进行采购。时间至关重要,供应商同意采取合理办法保证所有订单100%按期交货.供应商不会因其自身供应、生产或分销服务的中断所致的延迟获得谅解。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的中断并不适用,包括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恐怖袭击、政府当局的行动或命令等,但前提是供应商无法对该等中断负责。发生会导致交货延迟的情况时,供应商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辉门。
4.2 辉门保留索赔违约赔偿金的权利,违约金额总计占交付货物价值的 1%,按延迟交货的每一周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有权提交证据,证明延迟交货所致的实际损失的影响大大低于违约赔偿金或根本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无保留接受延迟货物并不意味着辉门放弃根据该等延迟索赔损失的权利。任何其他合法或公平权利将不受影响。辉门特别保留索赔超过违约金额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4.3 在预定载运货物到任何辉门的设施之前,供应商必须遵守辉门的运输/接收要求和/或路线指南,可见于 ( www.fmmotorparts.com ) (统称为 "运输指南")。在没有该等 LTL 路线的国家,双方应就运输细节达成一致。根据《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果之前认定为EXW,但货物没有进行交付,则交货改为 DDP,供应商将有责任确保货物已准备就绪,并可以及时运输和发送。包括退货在内,运输货物的风险将由供应商承担。在货物交付到辉门的经营厂址或辉门指定的其他地点之前,其风险和所有权不应转移给辉门。
4.4 应辉门请求,供应商将在辉门要求的期限内中止运输和交付货物。在辉门的时间表之前,辉门对供应商生产货物不承担责任。
4.5 所有货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以免运输过程受损和变质。包装必须包含内容物的描述和数量、特殊的搬运或存储要求、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危害(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性、毒性和腐蚀性)以及辉门的订单号。如果包装存在缺陷,交货也将被视为存在缺陷。辉门有权反对或拒绝交货,辉门有权因包装存在缺陷或破损而将交货视为存在缺陷,尤其包括但不限于包装不符合相关法规,特别是环境和可回收方面的法规。
4.6 仅当要交付的货物附有法定、适当或惯例的检验文件时,才会被视为可以接受。
4.7 供应商无权办理部分交货,除非辉门以书面形式明确批准该等部分交货。若供应商交货的数量超过订购的数量,辉门不负责接收、存储或维护该等超额数量的货物,并有权将该等超额数量的货物退回给供应商,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8 虽然辉门在明知货物存在轻微缺陷的情况下接受了货物,但辉门保留主张所有合法和公平保证期索赔的权利。当货物交付到辉门的场所或辉门指定的其他地点时,辉门就成为了货物的所有者。供应商无权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或在任何进一步条件下转移所有权。当正常运行计入货物时,辉门在验收时必须签署协议来确认该等正常运行,尽管如此,辉门仍有权就之后出现的缺陷提出索赔。
4.9 当货物要用于原始设备汽车零件时,供应商应确保货物(例如补救工作所需的零配件或其他材料等)在交货后十五年内仍可供货。货物所用的所有其他零件、材料则必须在七年内仍可供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维护必须在(生产)供应结束后四年内仍可提供。所有其他服务必须在保修期满后四年内仍可提供。
5.遵守法律
供应商及其分包商应遵守原产地和目的地国家或与货物制造、贴标、运输、进口、出口、许可、批准或认证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指令、指南、规则、命令、惯例、条例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与环境问题、数据保护和隐私、工资、工作时间和雇佣条件、分包商选择、歧视、职业健康/安全和机动车辆安全有关的法律。在不限制前述规定普遍性的前提下,供应商及其分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内和国外反贿赂和反腐败法以及其他有关不当付款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海外反腐败法》、《2010 年英国反贿赂法》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法规(以下统称为“反贿赂法”),且供应商不得以可能导致辉门违反反贿赂法的方式行事(例如,为了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保障不正当的商业优势,向辉门的任何员工或代理商或政府官员或政党提供回扣、贿赂或不适当的礼物或娱乐活动)。供应商还应进一步表明,在根据辉门条款和条件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时,供应商或其分包商不会利用儿童、奴隶、囚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强迫或非自愿劳动力,也不会参与虐待工人或腐败商业行为。应辉门请求,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证明其及其分包商确已遵守上述规定。供应商应赔偿并保证辉门免于因供应商或供应商的分包商不合规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索赔、要求或费用(包括律师或其他专业费用)。
在运输危险化学品之前,供应商应提供适用法律要求的材料安全数据表或类似资料。交付任何货物应构成供应商对辉门的陈述,即完全遵守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公平劳工标准法 Act, 29 USC § 212 中的童工条款。交付任何货物应构成供应商向FM的陈述,表示已经并将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政府要求。供应商同意为原产于美国、加拿大或墨西哥的所有零件提供完整的“美国海关表格434 -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原产地证明”;对于非美国、加拿大或墨西哥原产的零件,则提供并正确标记每个零件的原产地。
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供应商证明供应商及其分包商 (a) 遵守 11246 号行政命令中的“机会均等条款”和 41 CFR 60-1.4 的规定;(b) 没有并且不会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国籍或残疾而歧视任何员工或工作申请人;(c) 不会违反 41 CFR 60-1.8 的规定,保留被隔离的设施;(d) 会按照 41 CFR 60-1.7 的规定,提交“标准表格 100 (EEO-1)”;(e) 遵守《1974 越战退伍军人重新适应援助法案》第 401 条和 41 CFR 60.250;以及 (f) 遵守《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3 条和 41 CFR 60-741。供应商及其分包商应遵守 41 CFR §§ 60-1.4(a)、60-300.5(a) 和 60-741.5(a) 的要求。
承包商和分包商应遵守41 CFR §§ 60-1.4(a),60-300.5(a)和60-741.5(a)的要求。这些法规禁止因受保护的退伍军人或残疾人身份而对符合资格的个人加以歧视,并禁止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国籍而歧视所有个人。此外,这些法规还要求涉及的主承包商和分包商采取积极措施,雇佣和发展就业人员,不考虑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国籍、受保护的退户军人身份或残疾等情况。
6.发票、付款条件、价格、保留权利、转让、竞争力
供应商应当按照辉门要求的记载事项开具发票,并按照辉门要求的方式寄送。若因寄送方式不同、发票不完整或不准确导致辉门支付迟延,辉门不向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在货物按照订单按时交付的情况下,辉门在申请 3% 的折扣后,应在收到发票后 14 天内或在交货并收到发票后 90 天内付款。
6.2 若辉门有理由拒绝供应商交付的货物或生产的产品,则付款到期日期将被缓期。
6.3 辉门选择货币。
6.4 辉门有权享有所有合法和公平的抵消和保留权利。
6.5 针对辉门的债权转让须经过辉门同意。供应商无权针对反诉抵消付款,除非该等反诉无可争议或受法院判决的合法约束。
6.6 辉门努力为其客户供应尽可能最高质量和最低成本的产品。因此,供应商交付的任何货物必须至少在质量和价格上与竞争对手的产品相匹配。若竞争对手提供的任何货物在质量和/或价格上的条件更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辉门。在辉门收到该等通知后 30 天内,供应商应为辉门提供与竞争对手的报价相匹配的新报价。
7.保证期索赔和追索权
7.1 供应商保证 (a) 货物符合辉门指定的图纸、材料和规格以及辉门批准的所有样品;(b) 全新,采用最佳可用技术,安全,未使用,可销售且采用一流材料和工艺,没有缺陷、污染和生锈;(c) 正确包装和标记;以及 (d) 只要供应商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货物的预期用途,该等货物即应适合预期用途。供应商保证,供应商设计的货物不存在设计缺陷。供应商同意保护辉门免于承担任何损失,支付任何性质的损失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改装和召回因违反任何保证而导致的活动开支和偶然及间接的损失。辉门检查员的批准或没有检查不会影响供应商的保修义务。
7.2 辉门有权享有所有合法和公平的抵消和保留权利。如果发现缺陷或交付的货物或数量存在错误,供应商应在辉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辉门要求进行补救(修理或更换)。如果辉门为修理/更换而设定的任何期限到期而没有读缺陷进行补救,则辉门有权对缺陷进行补救,由第三方进行补救或采购替换,所有这一切费用都由供应商承担。无论是否有任何适用的法定条款,如果供应商不履行或不愿按要求交货或无法及时交货,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或迫在眉睫的危险,辉门有权执行所有必要措施或要求第三方执行该等措施,产生的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赔偿辉门由于缺陷或交付错误的货物或数量或其他不合格而造成的任何损害和间接损失。
7.3 与货物有关的保修期索赔最早在四年之后会有时间上的限制。如果法律规定更长的时效期,则法定期限将适用。除非下文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时效期从交付货物或正式接受货物开始算起。当在限定期内要求并进行维修或更换以补救辉门所声称的保修期索赔时,有关货物的交付期限在供应商已经完全满足辉门的维修/更换要求时再次开始计算。
7.4 如果辉门由于供应商造成的缺陷而被客户要求承担责任,或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给辉门的购买价格降低了,或者如果在这方面辉门受到任何其他的索赔要求,则辉门保留对供应商进行追索的权利。辉门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辉门因此类事件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5 供应商保证所交付的所有商品不含第三方的权利,并且供应商可以自由和不受限制地处置相关商品。若第三方向辉门主张任何索赔,在辉门发出首次书面要求时,供应商即有义务保护和保证辉门及其客户免于对任何该等索赔负责。供应商保护和保证辉门及其客户免受任何损失的义务包括辉门由于或牵涉第三方向辉门主张的任何索赔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应立即且免费为辉门提供辉门认定为该等索赔辩护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如果出现针对辉门的索赔,则任何针对供应商的索赔的到期日将被暂停,直到相关事项最终并完全解决。
7.6 根据第7.5节的规定,辉门的索赔在所有权缺陷已知或应当知晓之后的四年期间结束时失效。否则,该等索赔将在交货或正式接受货物十年后失去时效。
8产品责任和召回;保险
8.1 在供应商的影响或责任范围内,当产品或制造商的责任求偿针对辉门提出时,若损失因交付货物的缺陷所致,则供应商应保护并保证辉门免受第三方主张的所有损失索赔的影响。在该等情况下,供应商无权宣称追索期限已到期。供应商应为辉门提供为该等索赔辩护所请求的所有援助,并应承担为该等索赔辩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律师费。
8.2 在第8.1节所述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供应商还应赔偿由辉门或辉门客户进行的任何产品召回而使辉门产生的任何费用。
8.3 在辉门收到货物后,供应商有义务保存与货物相关的文件至少15年。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均应在辉门首次和随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时提供该等文件。
8.4 若遭遇第 8.1 条所述的任何索赔主张,辉门及其保险公司有权为该等索赔进行辩护,在适当情况下,可以调解和解决相关索赔。但是,这不应被理解为承认在该等方面存在任何责任。
8.5 在不限制其责任的情况下,供应商及其分包商同意提供保险公司证明,表明他们已承担工伤赔偿险、商业综合责任险(包括产品责任险,至少价值 500 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完工责任险和合同责任险、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供应商维护和由辉门所有的工具和材料)以及综合机动车责任险。证明必须显示保险金额、保单数量和截止日期,在产品责任险方面,必须将辉门列为附加的记名被保险人。未经事先通知辉门并出示新的等价保险,供应商不得终止或修改保险范围。
9.文件、知识产权、侵权、保密
辉门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模型、模具、工具、钻模、交付规格或其他文件的所有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均归辉门所有。未经辉门明确同意,供应商不可将辉门的知识产权作为己用,或用于其他目的,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只能用于向辉门交付产品。辉门可以在任何时间将其知识产权使用权收回。在没有取得辉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可公布辉门公司名称或表明供应商向辉门供应或分包产品。
9.2 如果支付货物的价格包括特殊的模具、夹具、工具和图案(统称为“模具”),则此类模具应在支付后成为辉门的财产。供应商同意免费为辉门维护和维修工具,因辉门更改设计或规格而产生的实际费用除外,如果该等更改在更改的工具的使用寿命耗尽之前做出,则不需要辉门提供费用。在订单结束时,此类工具应根据辉门的指示进行转移或处理。辉门有权占有任何此类工具(包括行使此类用途的权利),而不需对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若辉门尚未通过付款(无论是直接付款还是按照所购货物的价格摊销)获得生产货物专用的工具和/或设备的所有权,辉门有权但无义务按公平市价向供应商购买任何该等工具和/或设备。任何部分摊销均应在确定公平市价时记入辉门。在适当情况下,当工具和/或设备的摊销期结束时,供应商有责任按照合同降低所购货物的价格。如果没有为此目的达成任何书面和明确的协议,辉门在下达订单或接受交付时不会转让任何权利或许可。
9.3 供应商保证,辉门在销售活使用根据本订单所涵盖或设计的货物时,不会构成侵权或导致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对于由侵权或侵权指控引起的的任何索赔或要求,供应商同意对辉门、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其货物的客户和用户进行辩护和保护,使上述人员免受损害,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和损害,并在接到通知后出现并自费辩护由此类索赔引起的任何诉讼。
9.4 供应商应保存与辉门合作或因辉门合作而收集的任何知识或信息,特别是关于辉门专有技术、制造方法和程序的知识。这不适用于因供应商违反保密条款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事实。供应商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将该等保密义务强加给包括其员工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该等保密义务将在任何个人合同或交易完成之后适用。对于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所致的任何损失,供应商应对辉门负责。
10环境兼容性
供应商保证,货物交付时符合环境兼容性方面的最新技术水平。供应商应遵守有关所供货物(包括所有使用的材料)的所有适用法规,并应提供此类法规和/或辉门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供应商应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货物进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回收,或以环保方式进行处置。供应商应遵守辉门网站www.fmmotorparts.com上的标准。供应商应保护辉门免于承担辉门因违反上述义务而可能面临的所有责任、成本、损失、费用、罚款和花费。若因供应商的货物(包括其中使用的材料/物质)而导致有关当局针对辉门提起行政程序,供应商应支持辉门对该等情况进行辩护,并应提供任何当局和/或辉门为该等辩护所需和/或要求的所有合理信息。
11放弃、修改
放弃追究对该等辉门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构成对任何其他违约行为或该等规定的放弃。该等辉门条款和条件只能在由辉门和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中修改。但是,辉门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变更订单,更改 (A) 订购数量,(B) 该等订单涵盖的货物或服务所适用的图纸、设计或规格,(C) 运输和包装方法及/或 (D) 交货地点。若该等变更对履行时间、制造货物的成本或提供服务的成本产生影响,辉门会对采购价格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
12无纸化通信
应辉门请求,供应商将引入电子数据交流通信。所有适当签发和核实的 EDI 通信都将具有与纸上传输相同的法律效力。
13取消
取消在以下情况下,辉门保留全部或部分取消订单的权利:(a) 若货物 (i) 存在缺陷,(ii) 不按照辉门的订单或任何变更通知中的规定装运,或 (iii) 不符合规格或样品;(b) 若供应商 (i) 未能遵守任何条款和条件,(ii) 未能履行其与订购货物有关的任何承诺或保证,(iii) 未能根据第 6.6 条的规定提出新的报价,(iv) 资不抵债或破产,(v) 在向其提出的破产中具有自愿或非自愿的请愿书,或 (vi) 为接管人或受托人的任命而提起法律程序;(c) 如果辉门的合理判断认为供应商的条件会危及或损害其履行能力;或 (d) 在辉门方便的情况下,若辉门在方便时取消,辉门将向供应商支付截至取消之日的合理费用。
14.道德政策
辉门的代理商和员工禁止索取或接受回扣、贿赂和不适当的礼物和娱乐活动。供应商必须避免做出任何促使辉门代理商和员工接受任何非正当报酬(无论合法或非法)的行为。供应商保证,未对任何辉门代理商或员工提出或提供该等报酬。辉门保留对其认为有必要的供应商记录进行审核,以确保遵守本道德政策的权利,接受订单即表示供应商同意允许辉门进行该等审核。供应商进一步同意遵守辉门的供应商政策行为准则和基本工作条件,详见于 www.fmmotorparts.com。
15.安全程序
15.1 供应商应确认其已经拥有、正在获取或计划申请认证经营者 (ZWB/AEO) 的身份和 AEO C、AEO S 或 AEO F 证书。当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承诺符合以 AEO 方式呈现的要求:(I) 从认证经营者手中接管的货物只能在各自安全运营的存储和运输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存储或装载,并在生产、存储和运输期间防止未经授权的获取,(ii) 只有可靠的人员(例如,根据欧共体法规 2580/2001 和 881/2002 列出的名单)才能参与生产、存储、承接和加工该等货物,以及 (iii) 应指示参与供应商订单的合同伙伴采取措施确保上述交货链的安全。
15.2 除第 15.1 条以外,若供应商符合 C-TPAT 认证资格,辉门必须获得验证认证的文件(例如 C-TPAT 证书、SVI 编号等)。
15.2 除了第15.1节,如果供应商有资格获得C-TPAT认证,辉门必须拥有验证认证的文件(例如C-TPAT证书,SVI编号)。对于不符合 C-TPAT 认证资格的供应商,辉门要求该等供应商通过书面/电子确认(例如,合同义务;供应商公司高级主管证明合规性的信函;供应商证明其符合 C-TPAT 安全标准或外国海关部门负责的等效 WCO 认证安全计划;或提供完整的辉门安全问卷)的方式来证明其符合 C-TPAT 安全标准。根据记录的风险评估过程,非C-TPAT合格供应商必须经辉门根据C-TPAT安全标准进行考核认证。为了提高货源的完整性,供应商应根据风险定期审查供应商的流程和程序,供应商将维持辉门要求的安全标准。
16.法律选择、司法管辖地
16.1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受辉门在订单发送国的主要营业地(注册办事处)所适用的当地法律管辖,而无需诉诸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则。为避免疑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并不适用。
16.2 若供应商为商人或公司,辉门在订单发送国的主要营业地(注册办事处)应为具有适当履行和管辖权的地方;但是,辉门有权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供应商。
17.附加规定
17.1 双方之间没有口头协议。供应商同意在得到辉门事先书面同意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职责。
17.2 辉门有权为自己的目的处理与这种业务关系有关的数据。
17.3 若辉门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已失效或即将失效,其余规定的有效性不会受到影响。若任何规定已失效,辉门和供应商应在法律和经济方面就尽可能接近原始规定的有效规定达成一致。
18.仅关于欧共体协议的补充
18.1 除3.2节外,供应商还必须遵守VDA第6卷第2部分(特别是服务提供商)或当地欧共体国家有效的类似规定和/或官方修改/替换条例。
18.2 关于第4.5节,供应商还必须遵守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欧盟指令94/62 / EC中的每个实际/调整版/替代版。
18.3 关于第 4.5 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供应的货物必须附有符合 EN 10204 3.1 的检验证书。若货物符合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供应商必须按照 EN 1705 或任何接替性法规提交符合性声明。此外,供应商有义务使用环保、可回收和法律唯一许可的材料,并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自费收集和处理包装。辉门有权处置非法、污染或不由供应商自费收取的包装。
18.4 关于第4.7节,供应商必须遵守DIN 6789第2.2部分2.2或其连续的规定。若需要按照有关货物(特别是产品和服务)合同的法律进行正式验收,则必须准备验收记录,并由双方签字。仅当附有约定的文件和相关产品信息时,货物才会被视为可以接受。如果供应商尽管已经收到了一周的通知,但是没有出面正式接受货物,当辉门签署接受记录时,接受将被视为已经被接受,但这并不构成对任何之后可能会发生情况的豁免。
18.5 关于第5节,供应商将根据辉门的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并恰当签署并包含所有相关细节。同样的条款也适用于欧盟其他成员国在国外交付所需的VAT证书。
18.6 关于第6.1节,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适用的付款条款应在收到发票后的14天内,在给予3%的折扣或在辉门的当地营业场所,根据2011/17 / EU指令所允许的最长时限内进行支付。此外,关于第6.3节,欧元将是支付货币,除非另有约定。
18.7 关于第 7.1 条,考虑到交付货物的条件和情况(例如,卷交付),在交货时,辉门只有义务检查交付货物在一致性或数量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或外部是否存在可见损伤。这并不构成辉门放弃对供应商的最大责任,即对交付给辉门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责任。如果在制造过程中或者在开始操作(开始使用)时发现缺陷,辉门可能会发出缺陷通知,但是如果在每个个案中没有关于较长时期的协议,那么不得迟于交货后十二个月。在这方面,供应商放弃延迟通知缺陷的请求。
在这方面,供应商放弃延迟缺陷通知的请求。
18.8 关于第 7.2 条,若质量缺陷在转移风险后前六个月期间变得明显,即可假设相关产品在转移风险时即已存在缺陷,除非该等假设与产品或损坏类型不兼容。
18.9 根据第7.4节的要求,索赔将最早在辉门满足了任何客户声称的索赔时间点后的两个月期限结束后失效,或者最晚在供应商提供了货物5年后失效。
18.10 关于第10节,供应商应特别遵守关于报废的指令2006/12 / EC和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以及执行上述欧盟指令的相关适用法律、法令或指令,并执行上述欧盟指令的实际版本,以及每个欧共体国家的转置当地法律。供应商应遵守所有相关的欧盟法规,特别是(但不限于)环境、安全、劳工和歧视法律。
18.11 适用于德国法律管辖的协议:背离第 6.4 条的规定,辉门承认供应商有权在完全支付采购价格的条件下转移所有权 (einfacher Eigentumsvorbehalt)。但是,供应商对保留任何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延期或延长的权利(延期或延长保留所有权)。
18.12 适用于法国法律管辖的协议:
18.12.1 第4.2节的最后一句改为:“特别是,辉门保留索赔超过违约赔偿金额度的损失的权利,这并非处罚,因而不受《法国民法典》第 1152 条规定的约束。”
18.12.2 第 16.1 条应改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巴黎商事法庭专属管辖”。
18.13 适用于波兰法律管辖的协议:
18.13.1第 7.3 条应改为:“与交货和产品相关的保证期索赔最早在三年后失去时效。如果法律规定更长的时效期,则该等法定期限将适用。除非下文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时效期从交付货物或正式接受产品开始算起。在时效期内要求和执行维修或更换时,为补偿辉门主张的保证期索赔,在供应商已完全满足辉门的维修/更换索赔时,有关产品的交付时效期才重新开始计算。”
18.13.2 第 7.6 条应改为:
18.13.2第 7.6 条应改为:“根据第 7.5 条的规定,辉门的索赔在四年期限终止后到期,时间自该等所有权缺陷已知或应该已知后算起。否则,该等索赔最晚将在交货或正式接受产品十年后到期。”
18.13.3 第18.6节不适用。
18.13.4第 18.9 条应改为:“根据第7.4节的要求,索赔将最早在辉门满足了一个客户声称的索赔时间点后的两个月期限结束后失效,或者最晚在供应商提供了货物5年后失效。
18.14 适用于俄罗斯法律管辖的协议:
18.14.1第 6.3 条应改为:“价格按欧元制定。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应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截至付款之日时确定的汇率以卢布付款。”
18.14.2 第 16.1 条应改为:“根据这些辉门条款和条件签订的或与这些辉门条款和条件以及供应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辉门所在地的州仲裁法院解决,除非俄罗斯程序法规定另一个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18.15 适用于捷克法律管辖的协议:
18.15.1 第4.2节中使用的“违约金”一词,就捷克法律而言,是指第4.2节中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条件的“合同罚款”。
18.12.2 第7.3节的第一句应改为:“供应商声明,与交货和产品相关的保证期索赔最早在四年后失效。
18.15.3 供应商和辉门同意,关于交付有缺陷的货物所产生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第424、427、428、433(2)、434和435(1,2)节的513/1991 Coll以及“商法典”(修订版)不适用。
18.16 适用于土耳其法律管辖的协议:
18.16.1 供应商同意、声明并承诺,辉门不必承担在土耳其发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执行诉讼中提供担保的义务,该义务来自土耳其国际私人和程序法第32条。
18.16.2 供应商同意并接受,在任何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辉门的账簿和记录构成独有证据。
18.17 适用于英国法律管辖的协议:第 18.9 条的第二句修改如下:“如果法律规定更长的时效期,则该等法定期限将适用。”
19.对辉门条款和条件的补充——适用于美国辉门实体发出的订单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密歇根州法律的管辖并按照该法律解释,但不影响与法律冲突相关的原则。双方特此服从并同意位于密歇根州奥克兰县的州法院或密歇根州东部地区的美国地区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审判地点,以审理和解决任何争议。
20.对辉门条款和条件的补充——适用于中国辉门实体发出的订单
供应商和辉门同意,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为“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在中国上海提交仲裁。在该等提交之前,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尽力解决争议。该等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要求进行该等协商的通知后立即开始。若在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争议应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仲裁。除非辉门与供应商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小组应由按照 CIETAC 规则任命的三 (3) 名仲裁员组成。除非辉门与供应商另有约定,否则仲裁语言应为英语。供应商和辉门承认并确认,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且对供应商和辉门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并应处理仲裁费用问题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事宜,以及放弃豁免权(如有的话)。仲裁裁决的裁判可以在对被执行方或该等一方的财产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进行。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双方根据任何目的的适用法律申请任何初步或间接的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仲裁裁决的后续执行。







